張浩然 劉孔中:尺度組織自治的法令規制:尺找九宮格教室度需要專利允許的全球分歧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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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尺度化運動存在競爭者間應用尺度消除、限制競爭的風險靠近池塘的院子,微風和煦,走廊和露台,綠樹紅花,每一幕都是那麼熟悉,讓藍玉華感到寧靜和幸福,這就是她的家。,故反壟斷法下尺度化組織有任務采取公道辦法完成競爭限制最小化。就尺度觸及常識產權允許,尺度化組織慢慢回應全球反壟斷法律實行并確立了FRAND允許政策,該政策在列國分歧法令框架下依分歧途徑實行。現行FRAND實行體系體例重要基于前全球化時期發財國度外部市場競爭需求確立,隨同著全球生孩子收集和全球立異收集構成,尺度需要專利允許周遭的狀況明顯變更,傳統體系體例難以改正全球化分工中權力人與實行人會談實力不合錯誤等的掉衡格式,無法反應中國等成長中國度好處訴求,碎片化實行體系體例和沖突裁判規定招致商業維護主義風險。鑒戒尺度技巧題目監管途徑,提出強化尺度化組織FRAND允許的自我規制任務,包含展開專利需要性審查、允許費率存案、行業累積費率所有人全體會談、允許費仲裁,以整合市場資本買通“信息孤島”,晉陞全球尺度需要專利允許的通明度和可猜測性。國際法層面,應明白反壟斷合規尺度并加大力度域外實用,強化尺度化組織的自我規制任務;國際法層面,藉由WTO多邊商業體系體例,在《技巧性商業壁壘協定》下處理尺度制訂中的常識產權題目,以尺度化組織自我規制,推進尺度需要專利實行范式的全球轉型和協同。

要害詞:尺度需要專利;公正、公道、無輕視準繩;尺度化組織;反壟斷;自我規制

 

引言

信息化時期技巧尺度已成為全球立異一起配合的共通說話,將常識產權維護的立異技巧歸入尺度在所防止,同時,常識產權的排他性帶來了權力人以此消除、限制競爭的能夠。故針對歸入尺度計劃的專利技巧(尺度需要專利),尺度化組織普通請求權力人作出公正、公道、無輕視(FRAND)的允許許諾,歐盟、美國在其法令框架下確立分歧途徑實行該許諾,以在尺度實行與立異鼓勵之間完成均衡。鑒戒歐美經歷,我國確立了尺度需要專利允許的好心會談走進裴母的房間,只見彩修和彩衣站在房間裡,而裴母則蓋著被子,閉著眼睛,一動不動地躺在床上。任務和允許訂價規定。但是,該管理框架卻難言完美,分歧國度就尺度需要專利允許存在分歧尺度,進進全球化階段后,專利權人與實行者之間以及成長中國度與發財國度之間好處分化加倍顯明,專利挾持與反向挾持爭辯不竭,邇來隨同著英美國度在尺度需要專利膠葛中普遍實行長臂管轄和禁訴令,招致全球尺度需要專利管理墮入了分歧規定角力和司法主權爭取的“全球僵局”。但是,以強迫辦法爭取司法主權和彼此制裁并非題目根治之道,有待進一個步驟完美尺度需要專利允許管理的途徑和框架。

基于此,中國在接收現行FRAND實行框架和法令移植之條件尚值得猜忌,前全球化時期確立的尺度需要專利允許規定能否在全球商業體系體例下依然富有用率,由美國和歐盟競爭論法主導確立的尺度需要專利實行框架能否合適成長中國度的好處取向?2020年11月30日,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心政治局第二十五次所有人全體進修時提出,中國將努力于“推進完美常識產權及相干國際商業、國際投資等國際規定和尺度,推進全球常識產權管理體系體例向著加倍公平公道標的目的成長”。以後,中國正在加速推進中法律王法公法域外實用的法令系統扶植。在尺度需要專利管理墮入“全球僵局”的佈景下,中國可否從成長中國度好處動身,構建尺度需要專利允許的全球公正分歧的管理框架,并經由過程國際尺度需要專利法律體系體例推進該框架實行,將是本文切磋的焦點題目。

在尺度化運動中,尺度化組織是倡議者,也是反壟斷法律打消尺度化運動對競爭限制的規制出發點。但是,除了制訂允許政策之外,尺度化組織在常識產權允講座場地許中的管理效能較少被體系會商。直到近年來尺度化組織才從頭惹起業內追蹤關心:2015年全球主要尺度化組織——電氣和電子工程師協會(IEEE)在其常識產權政策中進一個步驟詳細化界說了FRAND準繩;20傳聞的始作俑者都1對1教學是席家,席家的目的就是要逼迫藍家。逼迫老爺子和老伴在情況惡化前認罪,承認離婚。17年歐盟《關于尺度需要專利歐盟途徑的告訴》強化了尺度化組織在內的好處相干方任務。尺度化組織在FRAND允許經過歷程中應該施展何種感化,以及現有的FRAND允許政策能否應該從頭被界定,或應由其承當更多保證FRAND許諾實行的任務?今朝尚不明白。但這一轉向卻具有范式轉換意義,有能夠完成國度權利對市場強迫干涉的讓位以及市場、行業自治的回位。以此為視角,本文將從頭檢視尺度化組織在反壟斷法下的任務,切磋現行FRAND實行體系體例下尺度化組織能否已知足該任務或存在缺乏,進一個步驟明白經由過程尺度化組織自我規制應對挑會議室出租釁的途徑能夠,以期樹立尺度需要專利實行的全舞蹈場地球公正分歧框架。

一、尺度化運動壟斷風險及其反壟斷規制

制訂技巧尺度可從多方面促進市場福利,同時存在壟斷風險,由於尺度制訂本質上是競爭者間就生孩子或不生孩子某種產物告竣協定,以事前協商替換市場競爭在技巧選擇中的感化,一旦技巧計劃被選定,實行替換尺度將存在著較高的轉換本錢,分歧技巧之間的競爭本質大將被打消。尺度制訂者能夠出于配合實行選定尺度或經由過程尺度取得市場氣力的好處驅動,協同消除替換計劃。是以,在反壟斷法下尺度制訂者應講座場地負有較高的留意任務并采取公道辦法,以防止尺度制訂其超越目標之需要而障礙競爭。在既有尺度化管理舞蹈場地系統演進中,尺度化協定在美國和歐盟反壟斷律例制下被視為潛伏限制競爭的協定而遭到審查,尺度化組織負有將競爭限制最小化的任務。中國晚期的尺度制訂重要由當局主導和推進,并未對尺度化運動停止嚴厲的競爭監管聚會場地,隨同著尺度制訂由晚期平安性、兼容性目的向“立異尺度”改變,中國對于尺度化組織競爭監管的規定亟待建構和完美。

(一)美法律王法公法上尺度制訂運動的反壟斷規制

20世紀60年月,在尺度化運動晚期,美國聯邦商業委員會(FTC)即熟悉到尺度制訂經過歷程中潛伏的壟斷風險,并對多個尺度化組織停止反壟斷法律處分,其以為“尺度是由行業內存在競爭關系的公司、其他好處相干公司代表構成的委員會制訂的,缺少法式保證,特殊是缺少針對分歧理尺度制訂后的復查法式。市場介入者偏向于經由過程公佈尺度以進步其競爭位置或將其他競爭者消除在市場之外”。[1] 美法律王法公法院也對尺度制訂經過歷程中呈現的壟斷風險高度警戒,在把持尺度制訂法式或許不妥應用尺度以取得競爭上風的情形下,鑒定尺度化組織及其成員承當反壟斷義務。[2]在1988年Allied Tube 案中,[3]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明白了尺度化組織在反壟斷法上的性質及其任務:起首,尺度化協定隱含著不制造、發賣、購置某類產物的商定而應受《謝爾曼法》第1條規制,私家尺度化組織屬于反壟斷法監管的對象;其次,一起配合制訂尺度同時具有明顯的增進競爭價值,“當行業協會的規定未能禁止其成員經由過程限制競爭的行動而取得經濟好處時,該行業協會及其規定不克不及使其成員的反競爭行動供給合法性支持”,即明白尺度化組織有任務將競爭障礙最小化以防止對于競爭不用要的限制。此后,美國2004年《尺度制訂組織增進法案》明白,尺度制訂運動能否組成壟斷應該依據公道準繩停止鑒定。在公道準繩下,當競爭者之間一起配合行動對于競爭形成障礙時,該障礙應該為完成增進競爭後果之公道需要,且該後果應超越對競爭的傷害損失。假如尚存在限制最小化的替換手腕,則難以知足公道需要請求。是以,美國反壟斷法下,尺度化組織及其成員有任務采取有用辦法將其一起配合行動帶來的競爭限制最小化,不然即視為對競爭施加了不用要限制。

在尺度化與常識產權的互動中,由於擔心將公有化的專利技巧歸入公共尺度,是以在尺度化運動晚期一向謝絕將專利技巧歸入尺度。直到1956年,在AT&T以及WesternElectric反壟斷案中,美國司法部以協定判決的情勢批准AT&T及WesternElectric以公道費率向一切人允許其專利,[4]這為公道限制專利權的盡對排他權能供給了形式參照,此后專利技巧逐步為尺度化運動所接收。1959年美國尺度化組織(ASA) 在其允許政策中明白,只需專利權人批准以“公道前提”向別人允許其專利,專利技巧及可被歸入尺度化計劃。此后,ASA的繼受組織即美國國度尺度協會(ANSI)進一個步驟詳細地構建了FRAND任務,即假如任何專利技巧歸入美國國度尺度,則尺度化組織必需獲得專利權人許諾,不花錢或在“顯明沒有任何輕視的公道條目和前提下”向一切人允許其專利。[5]作為全美尺度化組織的治理者,ANSI的FRAND允許政策正式實用于美國一切尺度化組織和國度尺度制訂經過歷程。

但是,尺度化組織現行FRAND政策能否知足競爭限制最小化請求,在實行中較少遭到查驗和挑釁。Melamed和Shaprio以為,現行FRAND政策實行多年來已效率缺乏,難以有用避免尺度需要專利權人的專利挾持行動,故有需要經由過程反壟斷法律迫使尺度化組織確立限制性更小、公道的替換辦法。[6]針對近年來尺度需要專利膠葛增添以及請求禁令案件的不竭呈現,美國司法部也意圖經由過程反壟斷法律加以調劑:2013年,美國司法部和專利商標局發布的《關于FRAND許諾下尺度需要專利接濟結合講明》指出“在特定情形下,禁令接濟或排他生命令能夠與公共好處紛歧致,尤其對已作出FRAND 許諾的專利,這與專利權人在尺度化組織曾經作出的FRAND許諾紛歧致”,擬經由過程限制專利排他權的行使而增進尺度的充足實行。IEEE隨即在其2015年常識產權政策中明白限制了尺度需要專利禁令的行使,并對其FRAND政策停止了詳細化和調劑。但是,該講明隨后即被撤銷,2019年12月19日,美國司法部、專利商標局、國度技巧尺度協會從頭作出結合講明,明白專利權人作出F/RAND許諾并無妨礙禁令在內的接濟辦法的取得,再次回回到親專利權人態度,將來能否應該催促尺度化組織構建更為公道的FRAND機制尚不明白。

(二)歐盟法上尺度制訂運動的競爭律例制

在歐盟,《歐洲尺度化條例》明白歐洲尺度化組織可被視為《歐洲同盟運作公約》(TFEU)第101、102條下的企業或企業組織并受競爭法的束縛。關于尺度制訂的協定行動,《關于歐洲同盟運作公約第101條對橫向一起配合協定實用的指南》(下稱“橫向一起配合協定指南”)作出了詳細的行動規制,其確認尺度化協定凡是將發生積極而明顯的經濟效應,同時能夠在三個方面限制競爭而違背第101條,即削減價錢競爭、消除立異技巧以及輕視性地障礙特定企業對于尺度技巧的有用獲取。此外,假如尺度化協定組成第101條第1款對于競爭的限制,但該限制完成效力晉陞、具有不成或缺性、與花費者好處分送朋友且未打消競爭,則可取得第101條第3款取得寬免。

在歐盟尺度化實行之中,為了破解電信行業晚期列國國有壟斷割據的格式,推進歐盟技巧尺度不受拘束訂立,歐盟1988年批準樹立了專門的尺度化組織——歐洲電信尺度化協會(ETSI)。就尺度需要專利題目,歐盟委員會遭到美國司法和財產實行的影響,明白請求ETSI制訂公正、公道、無輕視的常識產權政策。在ETSI1994年常識產權政策中,其明白尺度需要專利權人必需對其專利向別人以公正、公道、無輕視前提作出不成撤銷的允許。此后,ETSI的常識產權政策并未遭到歐盟委員會的反壟斷法律挑釁,一向未作出本質性修正。FRAND政策作為歐美兩年夜法域反壟斷法律機構承認的實行,也為其他尺度化組織紛紜所采納而現實上成為了尺度制訂的“尺度”。

進進數字時期之后,為了下降尺度制訂運小樹屋動中的法令風險和激勵尺度制訂,2011年橫向一起配合協定指南進一個步驟經由過程事前規制的方法將FRAND準繩確立為尺度制訂運動的“平安港”,指南第280段指出:“在介入尺度制訂不受限制、尺度采納法式公然、尺度化協定未包括遵照尺度的強迫任務,并且基于公正、公道、無輕視前提供給尺度技巧獲取的情形下,凡交流是不以為組成第101條第1款規則的限制競爭的情況。” 為防止對競爭的不用要限制,尺度化組織及其介入者有任務保證競爭者對技巧尺度的充足取得。指南在規則中的預設為,尺度化組織簡直立FRAND政策即可完成對于尺度需要專利的充足允許而打消對競爭的限制,故不實用TFEU第101條第1款。但是,該預設能否公道取決于專利權人在尺度化組織作出FRAND許諾后該許諾實行的實際後果,假如該許諾現實上難以打消對于競爭的限制,則應該考量能否存在替換性尺度,或采用限制最小化的辦法以知足第101條第3款的寬免情況。實際上也存在該“平安港”尺度過低而與實際脫節的擔心。[7]在FRAND許諾實行的實行中,歐盟法院在huawei訴復興案中確立了尺度需要專利允許的好心會談框架,[8]但在此框架之下尺度需要專利膠葛并未有用消解反而不竭涌現。針對此,歐盟委員會2016年發布了《數字單一市場中信息通訊財產尺度化優先事項的告訴》,以為尺度需要專利允許周遭的狀況存在三方面重要題目:尺度需要專利信息表露的不通明,對于尺度需要專利技巧評價和FRAND規定內在的不清楚,尺度需要專利實行中的不斷定風險。2017年,歐盟發布了《關于尺度需要專利歐盟途徑的告訴》,提出樹立加倍均衡、順暢和可猜測的尺度需要專利實行框架,包含晉陞尺度需要專利數據庫東西的品質和可取得性、加倍實時正確的專利講明、需要性審查、替換性爭端處理機制等等。在此途徑下,尺度化組織作為好處相干方被請求承當更強的FRAND許諾實行任務,將有能夠完成尺度化組織競爭規制和尺度需要專利允許規制范式的改變。[9]

(三)中法律王法公法上尺度制訂運動的競爭監管缺位

在中國,依據《反壟斷法》第16條規則,“行業協會不得組織本行業的運營者從事本章制止的壟斷行動”,尺度化組織作為行業協會的一類,也應該屬于反壟斷監管的對象。在反壟斷法視角下,尺度制訂運動屬于競爭者之間就若何制造、發賣、購置某類產物告竣的協定,雖凡是會發生明顯而積極的經濟效應,同時也有能夠對競爭形成限制,將組成《反壟斷法》第13條所制止的橫向壟斷協定的情況。[10]觸及常識產權題目,在既有反壟斷法律實行中,尺度化組織將常識產權維護的技巧計劃歸入尺度同時請求權力人作出FRAND允許許諾的實行能否存在第13條規則的消除、限制競爭的情況,或能否實用、以及在何種前提下實用第15條規則的寬免規則,今朝尚不明白,自2008年反壟斷法實行至今也尚無就尺度化組織法律的案例。

現實上,我國對于尺度化組織的監管空缺與特定汗青周遭的狀況和治理體系體例有關,現行尺度化軌制樹立于上世紀80年月末期,尺度制訂重要辦事于產物東西的品質平安、環保等目的,采用的技巧是企業廣泛把握的技巧,尺度化經過歷程由當局所主導,企業技巧立異在尺度制訂經過歷程中感化無限,較少觸及專利及相干競爭題目,反壟斷法律的需要性和空間較小,在全球尺度化管理中話語權無限。隨同著技巧成長,古代信息通訊技巧對于產物兼容和互操縱性成長具有較高的請求,為了防止分歧收集之間的惡性競爭,尺度化組織將技巧開闢者和實行者結合在一路,聯合競爭技巧和互補技巧,制訂“立異尺度”。隨同著尺度制訂效能由晚期的平安性請求向“立異尺度”改變,當局將逐步從尺度制訂中讓位,企業間經由過程尺度制訂結合立異,成為信息通訊財產立異和競爭的主要情勢。為了規范市場競爭次序,反壟斷法律也應該完成當令改變而在規制立異尺度制訂經過歷程中有所作為。

在既有框架下,現行立異尺度制訂重要由歐美尺度化組織所主導,尺度需要專利實行框架也由20世紀90年月以前美國和歐洲的反壟斷法律實行所確立,我國在全球尺度技巧競爭管理中的存在后發優勢和話語權缺掉。隨同著全球立異收集和全球生孩子收集一體化,中國企業例如huawei、OPPO、小米等企業進進2000年甚至2010年以后才融進全球市場介入競爭,成長階段、財產好處訴求以及立法政策取向與歐美發財國度均存在分歧,今朝的尺度需要專利實行框架能否依然充足有用、有利于成長中國度和發財國度企業間的公正競爭,尚值得猜忌。在美國和歐盟摸索尺度需要專利更為均衡的實行框架之際,中國反壟斷法律有需要基于國際財產成長需求評價既有尺度需要專利實行框架,而斟酌提出“尺度需要專利的中國途徑”。

2020年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發布的《關于常識產權範疇的反壟斷指南》(下稱“指南”)試圖補充今朝立法和法律實行中對于尺度化運動規制的缺位,其第11條提出“具有競爭關系的運營者配合介入尺度制訂能夠消除、限制競爭”,應詳細剖析:“(一)能否沒有合法來由,消除其他特定運營者;(二)能否沒有合法來由,排擠特定運營者的相干計劃;(三)能否商定不實行其他競爭性尺度;(四)對行使尺度中所包括的常識產權能否有需要、公道的束縛機制。” 在常識產權層面,作甚“需要、公道的束縛機制”指南并未明白,但依據《反壟斷法》第13條尺度化組織所采納的“束縛機制”應該足以打消對競爭的限制,以保證尺度技巧以公道前提為競爭者充足可取得。在實際語境下,需求答覆既有尺度化組織的FRAND政策能否足以保證競爭者對于尺度技巧的充足獲取而打消對競爭的限制,這也將決議我國事否應沿襲現有FR共享空間AND政策和實行體系體例,或許追求新的尺度化組織競爭監管框架。以下本文將聯合以後全球尺度化組織常識產權政策以及尺度需要專利實行的實際周遭的狀況評價既有途徑的有用性,抑或存在限制最小化的替換辦法,從而斷定尺度包括常識產權行使的“需要、公道的束縛機制”應該作甚。

二、現行尺度需要專利實行框架的時期局限

總體而言,以後尺度化組織專利政策系統樹立于1990年前,在美國反壟斷法律和歐盟委員會推進下,兩年夜尺度化組織ANSI和ETSI先后確立了FRAND允許的常識產權政策,FRAND政策作為被全球兩年夜競爭論法機構承認的政策形式而為其他尺度化組織所效仿,成為尺度制訂的全球尺度而構成了全球“FRAND一體化”。全球現行尺度需要專利實行體系體例也在此基本上成長而來,專利權人在尺度化組織作出FRAND許諾后,尺度化組織并不承當任何保證實行任務,而是請求當事人之間經由過程好心會談停止允許,根據地點國專利法和競爭法法令框架由第三方停止監視和事后接濟以確保FRAND許諾實行。[11]這也招致了全球范圍內彼此齟齬的實行體系體例:在美國,FRAND許諾被視為尺度需要專利權人與尺度化組織之間的利第三人合同,法院可以直接在專利權人與第三人之間斷定FRAND條目告竣允許合同,自下而上、自上而劣等允許費盤算方法慢慢確立;在歐盟,以huawei訴復興案為轉機,歐盟法院在該案中假定允許兩邊當事人最清楚其貿易好處和相干市場,FRAND許諾被細化為當事人之間好心允許的會談法式,在禁令威懾之下推進當事人之間基于好心自立告竣允許合同;在我國,針對近年來不竭涌現的尺度需要專利膠葛,最高法院司法說明及處所法院司法實小樹屋行完成了兩種途徑的接收與融會,以為FRAND兼具“經過歷程任務”和“內在的事務任務”的屬性:兩邊能否好心會談作為禁令授予之條件,兩邊好心會談無法告竣分歧時則由司法機關裁判F可她不知道自己昨晚怎麼突然變得這麼脆弱,眼淚一下子就出來了,不僅嚇著自己,也嚇著他。RAND允許費率。[12]隨同著全球化過程深刻,曩昔三十年間尺度需要專利允許周遭的狀況曾經產生了很年夜的變更,現行FRAND實行框架慢慢表現出較強的時期局限性,專利權人與實行人以及成長中國度、發財國度好處分化顯明,專利權人與實行人信息不合錯誤稱擴展招致會談實力不合錯誤等,碎片化實行體系體例下分歧法域間司法裁判尺度沖突加劇,即便中國“兼收并蓄”采兩種途徑的調和,由歐美發財國度確立的現行途徑能否順應于中國等成長中國度的好處取向仍值得反思和從頭評價,不然陷溺于幻想預設而疏忽實際周遭的狀況的變更能夠招致全球技巧商業中的不服等和“低端鎖定”。

(一)全球價值鏈演進與允許構造變遷

技巧立異的尺度化運動重要呈現在信息通訊技巧(ICT)範疇,在晚期,傳統裝備制造業由資本與技巧驅動,企業經由過程制造東西的品質精良產物停止競爭,財產前驅者往往既是尺度需要專利一切人也是終端產物制造商,如諾基亞、摩托羅拉、愛立信等,是時企業之間往往需求穿插允許才幹完成運營不受拘束。進進全球化階段這一允許構造產生了本質變更,產物加工外包答應將休息密集型生孩子經過歷程與本錢密集型和常識密集型生孩子經過歷程相分別,跨越公司和國度的鴻溝向低本錢區域轉移,ICT財產全球價值鏈向全球生孩子收集(GPN)及全球立異收集(GIN)改變:[13]第一階段,20世紀70年月起,由跨國公司主導的全球價值鏈演化為全球生孩子收集,跨國公司在全球范圍內將其營業和子公司疏散到全球各地,使其在全財產鏈中堅持本身立異和制造的上風;進進21世紀后進進第二階段,全球立異收集逐步構成,跨國公司仍把握全球價值鏈的部門階段但已非所有的,跟著全球生孩子的技巧外溢效應和國度立異支撐,成長中國度/地域(如中國、韓國等)也慢慢參加立異收集,通訊裝備制造由發財國度跨國企業慢慢向亞洲成長中國度/地域企業完成“權利交代”,跨國企業在與亞洲生孩子廠商的競爭中慢慢加入終端產物市場,作為終端產物的制造商占據全球價值鏈的最底端。[14]

全球生孩子分工變更帶來的是尺度需要專利允許構造的變更,從尺度需要專利總體分布來看,歐美請求人依然在全球尺度需要專利格式中占據主導。在允許經過歷程中,專利權人往往有選擇被允許人的自動權,基于允許本錢和允許費支出的考量,權力人凡是偏向與終端產物制造商停止允許。這意味著跟著立異辦事與產物制造的分別,尺度需要專利允許的構造總體大將轉為單向的允許,從專利權人向終端裝備制造商,從東方世界向亞洲企業停止允許。隨同著專利權人與尺度實行者之間明白的腳色分工和好處分化,將對尺度需要專利傳統實行框架的均衡性提出進一個步驟挑釁。

(二)允許兩邊信息不合錯誤稱與買賣本錢增添

除允許構造轉變,由于尺度需要專利多少數字的爆炸性增加、專利過度講明,以及可比協定的不公然,明顯增添了允許兩邊的信息不合錯誤稱和買賣本錢,招致允許兩邊在會談中實力的顯明不合錯誤等:

1. 專利多少數字增加與過度講明

曩昔三十年,專利權人講明的尺度需要專利累積多少數字明顯增添,制造商需求從多方專利權人就大批價值難以斷定的尺度需要專利取得允許。如在第三代一起配合伙伴打算(3GPP)中,3G和4G的尺度需要專利權人從1994年的2個增加到2013年的130個,講明的尺度需要專利多少數字從1994年的不到150個增添到2013年的150,000個以上。全球重要尺度化組織今朝有跨越200,000個講明的尺度需要專利, 此中專利池允許即占很小比重,只要約9%的尺度需要專利經由過程專利池的情勢停止允許,[15]尺度需要專利多少數字爆炸性增加響應帶來的是允許買賣本錢的急劇增加。權力人和專利多少數字的增加基于多方面緣由,如尺度化需求增加、對專利潛伏行動的反壟斷法律、尺度需要專利的過度主意等。此中,尤其值得留意的是專利權人的過度主意行動,實行中,尺度化組織對于講明專利對于尺度現實需要與否并不停止審查,部門企業戰略性地虛偽主意尺度需要專利以在允許經過歷程中取得上風。如依據湯森路透的評價數據表白,全球現有約7,077 個講明的4G尺度需要專利族,但僅有2,535件為真正的尺度需要專利。[16] 由于專利多少數字的爆炸性增加且此中大批過度講明專利的存在,實行人將難以取得專利價值進獻的有用信息,進而招致尺度需要專利允許經過歷程的不通明和缺少可猜測性。

2. 保密協定維護下的汗青允許信息

在尺度需要專利允許經過歷程中,權力人專利組合的汗青允許信息被作為當事人允許會談和法院裁判允許費率的主要參照。但實行中,會談兩邊往往會在技巧和貿易會談之前起首簽署保密協定(NDA),避免允許會談經過歷程和終極允許協定的對外公然。如ETSI的常識產權指南指出“普通以為在常識產權允許會談時代,NDA可以維護潛伏允許人與被允許人的貿易好處,這種實行也普通不會遭到質疑”,在英國、德國等國的尺度需要專利司法實行中,簽署NDA被視為尺度需要專利權人的合法保密好處。[17]在我國,如西電捷通訴索尼案中,被允許人謝絕簽訂NDA被視為謝絕取得允許的表示,由此作為法院公佈禁令的根據。[18]但是,可比協定作為盤算FRAND費率最重要和最被普遍接收的根據,在先允許協定不公然的情形下,被允許人很難判定作甚“公道”及“無輕視”,公然、通明的允許競爭市場難以樹立,反而能夠繁殖權力人專利挾持的機遇主義行動。

(三)允許周遭的狀況變遷下現行FRAND實行框架的局限

盡管在 ANSI和 ETSI等尺度化組織的而影響下,FRAND政策曾經成為尺度制訂的全球尺度,但既有規定存在高度的含混性,尺度化組織并不確保實行FRAND許諾實行,而是將允許觸及爭議交由地點國根據其法令框架加以處理。碎片化實行框架下衍生出了多元化的實行途徑:以歐盟和美國為主導,FRAND分辨被確立為“經過歷程任務”和“內在的事務任務”加以實行,我國在司法實行中則兼采兩方面任務。但是,三十年前確立的實行框架存在較強的途徑依靠而面對著管理掉靈,也難以順應全球化商業格式而招致商業維護主義風險。詳細而言,其局限性包含以下兩個方面:

1. 傳統FRAND實行框架的管理掉靈

面臨含混而富有機動性的FRAND準繩,以好心會談推進允許協定告竣或由第三方裁定FRAND費率基于對于市場效能和司法感性的分歧水平的著重與信任,我國雖從兩方面停止建構,但均受制于信息缺乏和信息不合錯誤稱窘境而難以樹立與我國財產好處相分歧的均衡框架:

起首,在好心會談框架下,FRAND被作為允瑜伽教室許費率發明的經過歷程,實際預設在于當事人兩邊最清楚各自貿易好處和相干市場,故法院往往不直接斷定FRAND費率,而選擇在靜態協商中確保當事人兩邊好心會談以增進允許的自我告竣。這一假定很年夜水平上受買賣本錢的影響,在曩昔重要ICT裝備制造商也往往是專利持有者,其可以經由過程穿插允許來應對不斷定性和買賣本錢;以後教學,專利權人與實行人已面對著顯明的好處分化,因專利多少數字激增和大批過度講明專利,實行人往往難以在不計其數專利中斷定權力人對尺度的進獻份額,保密協定籠罩下其也難以充足清楚市場上的公道費率程度,兩邊只能基于各自無限信息停止允許。由于信息缺乏和信息不合錯誤稱,即便兩邊好心會談能夠也難以告竣分歧。加之在報酬斷定的好心會談框架下,“詳細報價”、“勤懇回應”等前提具有含混性和不斷定性,由此能夠招致兩邊在會談經過歷程中的機遇主義行動,禁令判定經過歷程中假如疏忽兩邊會談實力的不合錯誤等而對該框架停止嚴厲說明,能夠嚴重減弱實行人在允許經過歷程中的議價位置而招致“專利劫持”,與我國企業重要作為實行者的好處態度不符。

其次,在兩邊經好心協商無法告竣分歧的情形下,當事人可懇求司法斷定允許前提,法院異樣面對著信息缺乏題目。起首,參考美法律王法公法實行,法院可依據案件證據信息分歧采取“自上而下”或“自下而上”法裁定允許費率,兩種盤算方式條件性原因均在于權力人專利組合的強度,由于存在過度主意題目,對于數量較年夜的專利組符合法規院很難逐一斷定現實尺度需要專利多少數字及其價值;其次,“自下而上”法的初志是經由過程可比的汗青買賣而斷定專利的市場價值,在允許協定不公然不公然、缺少足夠樣本的條件下,能夠存在以在先告竣非公道費率證立FRA玉鐲。再說了,她身上也沒有別的飾品,衣服無論款式還是顏色都很樸素,但即便如此,她還是一點都不像村婦,反而更像是ND費率的輪迴論證;[19]再次,在缺少足夠可比協定時可采用“自上而下”法,經由過程盤算行業累的人生方向沒有猶豫之後,他沒有再多說什麼,而是突然向他提出了一個要求,這讓他措手不及。計費率累贅以及專利權人對尺度的進獻率分攤得出允許費率,以下降允許費本錢和防止“允許費聚積”題目。在近期全球允許費訴訟案件中,普通以為3G尺度累積費率在5%擺佈而4G尺度在10%擺佈,[20]但該行業累積費率簡直定卻富有爭議性,由於該費率現實上是專利權報酬了增進將來專利允許停止在尺度斷定之初片面講明的成果,而非作為好處相干方協商分歧的公平成果,這作為以後最不難取得且絕對普遍接收的允許費信息,成為了以後并非完善卻具有適用性的處理計劃。

總體而言,現有FRAND許諾的實行機制依然由權力人話語所主導,難以表現成長中國度的好處訴求,也無法對允許兩邊會談實力不合錯誤等的實際構成有用消解,有需要進一個步驟整合市場資本打消“信息孤島”以施展市場在尺度訂價中的感化。

2. 碎片化實行體系體例招致商業維護主義

在全球研發和生孩子分工的佈景下,尺度需要專利允許往往在全球范圍內停止,但在FRAND許諾實行體系體例下,由列國法院依分歧規定對尺度需要專利允許膠葛停止調劑,專利權人和實行人往往會選擇其偏好的司法轄區內提告狀訟,碎片聚會場地化的實行體系體例下分歧國度財產好處的分歧也逐步表現為法令和裁判尺度的齟齬。如前所述,美國和英法律王法公法院經由過程公佈公佈禁訴令、裁定全球費率等方法,以國際專利權膠葛為基本塑造跨國公司間的全球貿易布局,以占據規定主導權并保護其國際財產好處。禁訴令軌制初志是為了避免當事人遴選法院,但同時能夠招致其他法域內的訴訟被國外禁訴令所排擠,鑒于分歧司法轄區依據其在全球價值鏈中所處的位置采取分歧的法令尺度,頻仍實用的禁訴令并裁定全球允許費率有能夠招致商業維護主義的風險。固然英美法院采取偏專利權人的態度,試圖在全球財產布局中吸引專利權人教學場地的喜愛,基于異樣緣由,以技巧實行者為好處導向的成長中國度異樣能夠以設定較低費率吸引實行人對專利權人的費率要約停止挑釁。現實上,我國曾經開端對國外法院的尺度需要專利司法主權爭取行動停止反制。[21]相似舉動固然可以在個案中完成對國際企業好處的無限保證,卻能夠招致尺度需要專利全球膠葛的處理墮入惡性輪迴,即分歧法院基于雷同現實作出沖突判決,進而經由過程禁訴令爭取司法主權,有效率的訴訟比賽將歪曲司法和行政規定制訂背后的立法意圖,在會談或許讓步加倍有用時反而鼓勵當事人提告狀訟。今朝亟需一個跨轄區且和諧多方好處均衡的計劃來處理此題目。

三、由國度強迫干涉向行業自治的管理范式轉型

在允許兩邊好處顯明分化、會談實力不服等、全球法令尺度不同一的佈景下,尺度需要專利允許純真依附當事人之間自我協商或國度權利強迫斷定允許前提均存在才能缺乏。是以,現行尺度化組織的FRAND實行難以知足反壟斷法下打消競爭限制請求,而應該追求替換性機制以完成競爭限制最小化。為跳呈現行尺度需要專利管理形式的途徑依靠和視野局限,可訴諸相鄰範疇追求經歷鑒戒和管理范式啟發。

從汗青視角來看,尺度制訂經過歷程重要觸及兩類反壟斷風險:一是競爭者直接經由過程把持尺度技巧計劃斷定而消除競爭;二是應用尺度觸及常識產權的法定排他權能消除和限制競爭。現實上,在第一種情況即企業把持尺度技巧限制競爭時,司法裁判或反壟斷法律異樣存在專門研究才能和信息獲取的缺乏,現有實行中對尺度化組織采取了輕度管束(Light-handed Regulation)的形式,即以明白尺度化組織自我規制打消競爭限制的任務為條件,事前為尺度化組織確立開放、通明、無輕視的管理任務,競爭論法集中于監視和增進尺度化組織的自我規制。如在美國American Welding Society案中,[22]在判定尺度化組織能否濫用尺度消除其他技巧計劃,美國司法部以為在法律中其并不就尺度本質內在的事務停止審查,即判定某一尺度在技巧上能否優于另一尺度,而是尺度制訂的經過歷程能否被濫用,由於尺度審查的本質性題目已超越其才能范圍,尺度化組織具有更好的位置和專門研究常識可得出最優處理計劃。在歐盟EMC訴歐盟委員會案中,歐盟法院也持類似不雅點。[23]

對尺度技巧題目輕度管束的感性基本在于區分當局與行業組織的瑜伽教室絕對上風而完成國度干涉與行業自治的適當連接,尺度化組織加倍接近于市場主體、具有專門研究常識而更合適于復雜技巧題目的直接鑒定,當局則專注于監視尺度化組織的“仁慈管理”而直接保證市場公正競爭。面臨尺度需要專利允許中市場信息缺乏、國度干涉才能缺乏且彼此沖突的窘境,尺度化組織絕對于國度直接干涉的絕對上風也異樣成立,尺度技巧競爭監管所確立的管理框架也為尺度化組織有用統合市場資本停止自我管理供給了有用條件,存在從最基礎上處理題目的能夠。在美國和歐盟反壟斷法律實行推進下,全球重要尺度化組織廣泛確立了開放、通明、和平易近主的尺度制訂法式,在《世界商業組織商業技巧壁壘協定》(WTO/TBT協定)下,WTO技巧商業壁壘委員會2000年經由過程的《關于制訂國際尺度、提出和指南的委員會決定》,進一個步驟規則了國際尺度制訂須遵守的通明度、開放、公平且協商分歧、有用且相干、連接分歧、成長中國度好處六項準繩,開放、通明、公平的法式保證曾經相似于FRAND許諾而成為了全球尺度制訂經過歷程的基礎規定。盡管分歧尺度化組織運作方法有所分歧,但其都有小樹屋著配合的基礎基礎運轉架構:第一, 尺度制訂經過歷程普通堅持著完整的開放性,以分歧財產的立異者和實行者充足介入為條件;[24]第二, 由于尺度制訂具有高度專門研究和本錢昂貴的特色,尺度化組織經由過程常識共享的方法由分歧專門研究範疇專家提出和會商尺度提案,施展專門研究上風分管下降本錢;第三, 基于大都介入和表決的平易近主方法作出決議,保證發生公平公道且富有用率的尺度技巧計劃。[25]現有尺度化組織的管理機制為財產外部好處相干方對話和爭議處理供給了成熟的框架,尺度化組織居中位置、專門研究常識和公平法式上風異樣可進一個步驟輻射至尺度需要專利允許範疇,可斟酌經由過程競爭論法響應強化尺度化組織的自我規制任務,構建由市場主體自立決議、全球同一和諧的FRAND實行機制。詳細而言,基于以後允許實行中存在題目和現有尺度制訂框架,尺度化組織的自我規制可從以下方面停止建構:

(一)需要性審查

尺度需要專利講明和公然對好心被允許人而言能起到削減買賣本錢、晉陞允許通明度的的感化,但大批過度講明的非尺度需要專利的存在,將招致這種事前講明對允許參考意義無限,甚至招致當事人之間允許會談信息不合錯誤稱和實力不服等。在全球范圍內,歐盟委員會正斟酌對講明的尺度需要專利停止需要性審查,以專利局為載體“在選定的技巧中對于尺度需要專利啟動試點項目,以增進引進恰當的審查機制”;[26]japan(日本)專利局依據專利法第71(1)條對于尺度需要性停止審查而為允許實行供給提出。絕對于專利局,尺度化組織普通下設由成員代表構成的詳細任務組,對尺度技巧計劃具有更為專門研究而熟習的把握,斟酌到尺度需要專利允許的跨境特征,由尺度化組織實行的需要性審查是更為有用的方法。專利需要性審查可在尺度化組織和諧下由專利權人和組織成員經由過程本錢分管的方法完成:起首,專利權人不只需求講明其專利,同時應承當舉證義務,向尺度化組織提交權力請求對比表以證實其需要性;其次,依據講明專利所屬技巧範疇由對應尺度任務組審共享會議室查其需要性;最后,作為尺度化組織數據庫的一部門,權力人的權力請求對比表及審查成果可向大眾公然,為尺度需要專利允許供給參考。

(二)允許費率存案

為了斷定尺度需要專利權人收取允許費率能否公正且無輕視,可比協定具有較高的參考價值。由于NDA的簽訂在先允許信息較少被公然,允許兩邊必需基于其本身無限經歷和不合錯誤稱信息停止會談,通明且競爭性的允許市場難以存在,這也繁殖了權力人的機遇主義行動。關于若何確保尺度需要專利經由過程FRAND的方法停止允許,ETSI等年夜大都尺度化組織僅僅是口惠實不至,僅“希冀其成員(也包含非ETSI成員會議室出租)就FRAND條目和前提停止公平和誠信的允許協商”。針對此,有名尺度化組織VMEbus國際商業協會(VITA)作為多數派曾采納了事前公然允許費率的政策,強迫其成員作為允許講明的一部門事前公布其專利組合的最高允許費率。實行中,專利權人凡是會提早公然一個顯明偏高的費率,招致提早講明允許費率對于界定F私密空間RAND費率感化無限。故樹立對現實產生的汗青允許費率的適當公布機制對界定作甚公道、無輕視費率具有不成或缺的意義,其作為FRAND許諾的一部門不成防止地應該接收審查。即便允許兩邊對于允許信息具有合法保密好處,可施展尺度化組織的行業中介效能對汗青允許費率停止存案,施加需要維護辦法以防止損害其保密性的同時包管其可取得性。是以,應斟酌對尺度化組織施加大力度制任務,在專利政策中請求尺度需要專利權人就雷同甚至分歧尺度需要專利收取允許費率向尺共享會議室度化組織停止存案,由尺度化組織在法院、競爭治理機構斷定FRAND費率中供給幫助,甚至可由尺度化組織本身調停斷定FRAND費率和前提。

(三)行業累積費率的所有人全體會談

尺度制訂本質上是借助平易近主法式以事前協商替家教換競爭以選擇最有用技巧計劃的經過歷程。就尺度技巧訂價的窘境,經濟學上以為,最有用的訂價方法是將尺度需要專利的訂價歸入尺度技巧選擇的經過歷程,不只考量最優技巧,同時考量最昂貴的實行本錢,以重構FRAND費率的競爭市場,該計劃由于存在延遲尺度制訂經過歷程的風險而未被采用。但尺度計劃終極斷定之后,尺度化組織的法式上風仍存在實用的空間,如前所述,自上而下的盤算方法已普遍實用于允許費盤算實行,但今朝累積費率尺度重要由多數專利權人片面主意,年夜大都好處相干者并未對此停止充足會談協商。在尺度制訂管理框架之下,可確保開放、充足介入、公平、通明、平易近主的決議計劃機制,與專利權人一方甚至法院、競爭論法機構比擬,尺度化組織可以更好地和諧行業好處相干者就尺度累積費率告竣共鳴,以防止專利權人對實行者的過度剝削或反向劫持題目。是以,提出由尺度化組織樹立就尺度允許費下限的所有人全體會談機制,施展尺度化組織完整開放和充足介入的上風,組織尺度需要專利權人以及裝備制造商在內的好處相干者停止所有人全體會談并以平易近主表決的情勢斷定行業累積費率范圍,作為斷定FRAND允許的基本,從而晉陞允許的通明度和可猜測性,并防止允許應用費聚積題目。

(四)FRAND允許條目仲裁

由于FRAND許諾自己的不完整性,在實行經過歷程中將發生必定社會本錢和機遇主義行動,加之買賣本錢增添和信息不合錯誤稱等題目,完整依附協商告竣允許將招致允許的低效力和兩邊好處掉衡。經由過程事前監管機制,引進客不雅、中立且可以取得完全FRAND允許費信息的第三方,會談掉敗時斷定FRAND買賣前提,將是下降買賣本錢和不斷定性的更為有用的機制。但是,今朝法院和反壟斷法律機構在斷定FRAND費率時均存在才能缺乏的題目,歐盟委員會是以提出,固然多年來曾經從允許和裁判實行中取得了有價值的看法、資本和方式,但缺少這種專門研究常識的貯存庫為爭議處理供給支撐和基準。[27] 尺度化組織是最為適合的信息存儲庫和仲裁者,其由分歧財產專利權人和實行者配合構成,對于專利權人對尺度進獻充足把握,假如將來進一個步驟停止需要性審查、FRAND允許費率存案,絕對于法院、競爭論法機構甚至當事人兩邊,其具有充分的信息東西和中登時位作為上風來裁定FRAND費率。是以,基于分歧財產好處相干方對尺度制訂運動的充足介入,可以從中選舉出一個專門委員會來調停FRAND爭議、裁定費率,以完成專利權人和實行者的好處均衡,列國司法機關和競爭論法機關轉而可從費率斷定中束縛出來,專注于規制尺度化組織爭議處理經過歷程的公平性題目,在全球范圍內由專門機構不竭對FRAND條目作出分歧性決議也將年夜年夜進步SEP允許的通明度和可猜測性。

四、競爭法和WTO法下強化尺度化組織自治的實行途徑

尺度化組織的自我規制為處理全球尺度需要專利允許窘境供給了新的能夠,但在全球盡年夜大都尺度化組織都僅請求專利權人作出FRAND許諾的“FRAND分歧性”佈景下,尺度化組織之間的競爭會促使專利權人選擇對其權力行使限制最小的平臺,尺度化組織很難自動打破僵局強化自我規制任務。是以,強化尺度化組織的自我規制請求以當局施加現實規制任務為條件,以推進構成新的全球“FRAND一體化”,其可以從兩個方面停止實行:

(一)以反壟斷法律強化尺度化組織的自我監管任務

反壟斷審查是尺度化組織常識產權政策不竭完美的重要推進原因,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關于常識產權範疇的反壟斷指南》明白,尺度制訂應該“對行使尺度中所包括的常識產權能否有需要、公道的束縛機制”,可是以後FRAND許諾及實行框架曾經難以面臨以後允許周遭的狀況帶來的挑釁和打消競爭限制,存在著專利權人與實行人會談位置的掉衡,尤其是晦氣于成長中國度一方,難以有用避免權力人的專利劫持行動而障礙尺度技巧的取得。為了打破以後尺度需要專利實行的掉衡框架,并防止碎片化的實行體系體例下分歧國度不竭爭取司法主權,我國應該加大力度反壟斷法律積極推進尺度化組織追求競爭限制性最小的替換計劃。鑒于以後簡直一切主要尺度化組織總部都在美國和歐洲,我國應該加大力度反壟斷法的域外實用,對于主要的全球性尺度化組織,基于其對國際發生的影響而對其常識產權政策提起反壟斷審查,迫使其樹立FRAND允許的自我規制系統;應斟酌進一個步驟完美常識產權反壟斷指南,明白尺度化組織的自我規制任務,付與其尺度化組織的需要性審查、FRAND允許費率存案、行業累積費率所有人全體會談、FRAND允許條目仲裁等任務。

(二)WTO/TBT 協定下對于尺度化組織的監管

競爭論法雖可以處理部門題目但并非所有的,尤其針對法令尺度沖突和商業維護主義,最基礎上需求在多邊商業體系體例下和諧和同一尺度需要專利允許實行的形式。WTO商業法與國際競爭政策都以完成不受拘束商業和公正競爭作為配合動身點,二者之間具有互補關系,故應摸索在國際商業法層面明白尺度需要專利允許的分歧規定。WTO/TBT協定是獨一調劑國際商業與技巧尺度題目并具有法令拘謹力的協定,其規則了國際尺度制訂的基礎準繩,但囿于時期佈景其并未直接處置常識產權題目,當常識產權被歸入國際尺度且專利劫持產生時,尺度將成為障礙國際技巧轉移和貨色商業的雙重壁壘。將來,有需要考量能否將對尺度制訂運動中的常識產權題目的規制反應在TBT協定的六項準繩中,或許增添一項零丁的準繩。2005年,中國曾向WTO成員提出了《尺度化中的常識產權題目》,并于2007年向TBT正式委員會提出《<TBT委員會關于尺度草擬、采納、實行中觸及常識產權題目指南的決議>的提出草案》,以樹立適當的尺度政策以確保尺度需要專利信息充足公然,以及分歧地說明RAND準繩的內在增進國際尺度的普遍實行。該提出在那時并未取得充足會商和器重,今朝,成長中國度與發財國度關于尺度需要專利題目法令尺度沖突和好處沖突愈加顯明,尺度需要專利的實行現實制約著尺度可取得性,該題目有需要在WTO從頭惹起充足留意。WTO/TBT協定第2條第2款規則了在采納限制商業技巧規范時應該遵守的需要性準繩和比例準繩,第3條規則尺度化組織在內的非當局機構也有任務遵守該準繩。該準繩為尺度化組織在公道能夠范圍內打消商業限制效應供給了空間,WTO也是處理商業維護主義最幻想的平臺。在今朝美國、英國、德國、印度與中國因尺度需要專利題目不竭呈現裁判沖突的佈景下,我國應加大力度全球常識產權管理中的規定引領,推進將尺度制訂中發生的常識產權題目歸入WTO/TBT協定調劑之內,除對現有尺度化組織的FRAND政策形式加以確認外,還應該樹立尺度化組織FRAND允許自我規制的實行系統,以推進全球尺度需要專利實行范式的改變和協同,構建和保護分歧國度、分歧企業在商業中同等獲利的全球多邊商業體系體例。

 

注釋:

[1]Anne Layne-Farrar, Proactive or Reactive? An Empirical Assessment of IPR Policy Revisions in the Wake of Antitrust Actions, 59 The A交流ntitrust Bulletin 173 (2014).

[2]Douglas Melamed Carl Shapiro,How Antitrust Law Can Make FRAND Commitments More Effective, 127 Yale Law Journal 2110(2018).

[3]Alli共享空間ed Tube v. Indian Head, Inc.486 U.S. 492 (1988).

[4]See United St瑜伽場地ates v. Western Elec. Co., 1956 U.S. Dist.LEXIS 4076 (D.N.J. 1956); United States v. AT&T Co., 552 F. Supp. 131 (D.D.C.1982).

[5]Jorge L Contreras, Origins of FRAND Licensing Commitments in the United States and Europe, in Jorge L Contreras ed., The Cambridge Handbook of Technical Standardization Law,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8, p. 167.

[6]Douglas Melamed Carl Shapiro, How Antitrust Law Can Make FRAND Commitments More Effective, 127 Yale Law Journal 2110(2018).

[7]Bj?rn Lundqvist,Standa教學rdization under EU Competition Rules and US Antitrust Laws: The Rise and Limits of Self-Regulation, Edward Elgar Press, 2013, p. 123.

[8]Case C-170/13 Huawei Technology Co Ltd v ZTE Corp ECLI:EU:C:2015:477.

[9]Rupprecht Podszum, 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s and Antitrust Law in the Age of Standardisation and the Internet of Things: Shifting Paradigms,50 International Review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個人空間Competition Law(IIC) 720 (2019).

[10]王先林:《競爭法學》(第2版),中國國民年夜學出書社2015年版,第205頁。

[11]拜見馬海生:《專利允許的準繩:公正、公道、無輕視允許研討》,法令出書社2010年版,第25頁。

[12] 拜見《最高國民舞蹈教室法院關于審理侵略專利權膠葛案件利用法令若干題目的說明(二)》第24條第2、3款;北京市高等國民法院《專利侵權鑒定指南(2017)》第159-143條;《廣東省高等國民法院關于審理尺度需要專利膠葛案件的任務指引(試行)》第9-24條。

[13]SeePhilip Cooke, Complex Spaces: Global Innovation Networks & Territorial Innovation Systems in Information & Communication Technologies, 9 Journal of Open Innovation: Technology, Market, and Complexity 1 (2017).

[14]同上注。

[15]同上注。

[16] 深圳市中級國民法院(2016)粵03平舞蹈教室易近初第816、840號平易近事判決書。

[17]See Unwired Planet International Lt v. Huawei Technologies Co. Ltd (UK) Co. Ltd & Anor [2017] EWHC 3083 (Pat);Sisvel v ZTE, Dusseldorf Appeal Court decision, I-2 U23/17, July 18, 2017.

[18] 拜見北京市高等國民法院(2017)京平易近終字第454號平易近事判決書。

[19] See Ericsson v. InterDigital 418 F3d 1217, at 1219 (Fed Cir 2005).

[20]拜見深圳市中級國民法院(2016)粵03平易近初第816、840號平易近事判決書。

[21]拜見最高國民法院(2019)最高法知平易近終732、733、734號之一平易近事裁定書;武漢市中級國民法院(2020)鄂01平易近初字第169號之一平易近事裁定書。

[22]SeeUS DOJ. Response to American Welding Society’s Request for Business Review Letter, 7 October 2002.

[23]SeeCase T-432/05 EMC Development AB v. European Commission ECLI:EU:T:2010:189.

[24]如依據賽爾中間技巧尺度和尺度制訂組織數據庫數據,其查詢拜訪的36個尺度制訂組織均向一切行業成員開放,好處相干者可不受拘束介入尺度化制訂運動。See Justus Baron & Daniel F. Spulber,Technology Standards and Standard Setting Organizations,27 Journal of Economics & Management Strategy462 (2018).

[25]為了防止尺度制訂中的貿易成見,尺度制訂組織年夜大都決議是在開放介入的條件下投票決議,依據前述賽爾中間數據庫統計,普通尺度組織決議請求至多30-51%及格成員列席,51-100%表決同意。餐與加入上注。

[26] Eu1對1教學ropean Commission, Setting Out the EU approach to Standard-Essential Patents, COM (2017) 712 final.

[27]同上注。

 

作者:張浩然,法學博士,中國社會迷信院法學研討所助理研討員;劉孔中,法學博士,中國國民年夜學法學院傳授,新加坡治理年夜學傳授,山東年夜學法學院兼職講席傳授。

起源:《經濟法論叢》2023年第1卷(總第41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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