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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內容創作方興未艾,侵權案例也逐漸增多——
AI發展好,知識產權保護不克不及少(“融”觀中國)
——“人工智能與信息保護”系列報道之三
人包養網工智能(AI)創作,與傳統創作包養形式有很年夜分歧。訓練AI,需求海量數據“喂料”;創作過程,會參照已有作品。這些“喂料”和“參照”能否觸及侵權?業界討論頗多。
與這些討論相伴隨的,是AI侵權案件的增多——全國首例“AI視聽作品侵權案”“AI聲音侵權案”“AI‘文生圖’侵權案”……這些都在提示人們:要想AI發展好,知識產權保護不克不及少。
AI創作侵權案例都有哪些特點?其天生內容能否應該受著作權法保護?若何均衡知識產權保護和AI產業發展之間的關系?本報記者進行了采訪。
“全國首例”不斷增多
本年4月,北京互聯網法院宣判了全國首例“AI聲音”侵權案。被告殷某是名配音師,其錄制的有聲讀物被北京某公司進行AI加工后,用于為消費者供給文字天生聲音服務。由于原告并未獲得符合法規授權,法院判決原告賠償被告各項損掉25萬元,并作出書面報歉。
事實上,AI創作的全階段均存在著作權侵權風險。AI在研發階段觸及訓練數據的著作權授權問題,在應用階段,則面臨天生內容的作品屬性判斷、著作權歸屬等問題。
2023年11月,北京互聯網法院審結被告李某某與原告劉某某“AI文生圖”著作權侵權案包養網曾引發廣泛關注。該案中,法院初次認定只需AI天生圖片能體現出天然人獨創性智力投進,就應當被認定為作品,遭到著作權法保護。
此外,由于AI天生內容與訓練作品在創作脈絡上具有分歧性,AI天生內容還能夠存在因風格模擬而產生侵權的問題。如梵高風格的圖畫創作、AI模擬著名歌手的歌曲等。這引發了各界對于風格模擬行為的討論。
“今朝法院受理的涉天生式AI侵權案件廣泛涵蓋著作權、人格權、數據權益等,基礎上是新型案件,此中多件均為‘全國首例’。”北京互聯網法院綜合審判三庭負責人顏君向記者表現,AI天生內容可否納進著作權保護范疇,今朝是各界爭議的焦點,與此相關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增多,亟待各方關注。
“獨創性”判斷是關鍵
AI天生的內容,能否都能被納進著作權保護范圍?
“個案中AI天生內容所體現的個性化元素、創作者參與投進的貢獻度、對創作要素的選擇等不盡雷同,不克不及一概而論。”北京年夜學法學院傳授張平認為,只要天生內容能達到作品的“試金石”——獨創性判斷標準,滿足作品的可版權性請求,才幹遭到著作權法保護。
拿全國首例“AI文生圖”著作權侵權案來說,涉案圖片系被告應用天生式AI技術天生,從設計人物的呈現情勢、設定提醒詞的順序、設置相關參數等,均體現出被告的智力投進。
“被告在創作圖片時進行了一系列審美選擇和個性判斷,體現出被告凸起的個性化表達,達到‘獨創性’判斷標包養網準,故被告享有涉案圖片的著作權。”北包養京市公衡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柏念念補充道,那些缺少人類獨創性、完整由AI自動天生的內容則不應被認定為作品,也不應遭到著作權法保護。
除了AI天生內容的著作權認定和歸屬問題,實踐中還有不少其他爭議點。在張平看來,現行著作權軌制以“人”的智力結果作為權衡標準,對于AI天生內容的規定還不夠完備。與此同時,傳統的侵權認定標準在AI創作場景下也面臨適用難的問題,AI天生內容與既有作品能夠存在“實質性類似”,但由于天生過程的復雜性和多樣性,難以通過傳統的“思惟—表達二分法”進行清楚判斷,這也給司法實踐帶來新的挑戰。
顏君補充介紹,在AI天生物保護方面,著作權法對此暫無明確規定;在AI天生內容的權利歸屬方面,相關權利及好處歸屬于AI技術的開發者還是實際應用者尚存在爭議,有待于法令和政策層面的明確指引;在司法保護的應對方面,今朝還存在獨創性認定、算法侵權標準認定、法令性質認定等尚未厘清的司法保護問題。
以保護促發展
AI天生內容的法令規制不僅與著作權人的焦點好處親密相關,更事關產業發展、技術進步。若何妥當均衡好保護與發展之間的關系,考驗各方管理聰明。
張平認為,總體來看,中國今朝的天生式AI技術創新正處于疾速發展階段,法令法規的制訂應當給科技創新留出必定發展空間,采取開放包涵的規范原則,適當擴年夜公道應用的解釋范圍。
據清楚,國際上在這方面已有必定摸索。部門國家的版權法在觸及AI創作的知識產權方面,設定了一些判斷標準。好比,AI對已有作品的應用行為能否出于商業目標、應用作品的數量和類似水平、應用行為對原作品潛在市場或價值的影響等。總體而言,在有利于公共知識傳播的情況下,對于不影響原作品的“轉換性應用”,很能夠會被認定為公道應用。
若何兼顧各方權益,充足激發AI創作活氣?張平建議,起首,可以通過完美法令法規,明確AI天生內容的著作權保護范圍和標準,加強對數據訓練過程中的規范性治理;其次,摸索樹立適應人工智能產業發展的責任分擔機制;最后,樹立開放數據共享平臺,鼓勵數據的公道應用和授權,推動行業自律和多方一起配合,以促進AI創作領域的安康發展。
那么,企業平臺、通俗個人等AI應用者怎樣才幹在具體實踐中維護本身知識產權、不侵略別人知識產權?柏念念認為,人工智能平臺應盡量完美內部包含著作權在內的知識產權合規機制,如盡量采用通用、開放或獲得符合法規授權的基礎資料,并標識版權來源,盡量不侵略第三方知識產權。個人在應用AI進行創作時,也應留意保留好創作物料,以免在后續維權過程中出現舉證困難等問題。
“‘好處均衡’是我國知識產權法令體系的一項主要原則。它的精華是通過法令權威,協調各方面沖突原因,使相關各方好處在共存和相容的基礎上達到公道優化狀態。”張平說,“AI創作的興起,讓傳統知識產權規則不成防止地遭到挑戰,但這種挑戰并非不成破解,關鍵是要了了AI創作中各個環節的產權保護規范,構成相關各方的好處均衡和共享機制,以保護推動AI創作的發展。”(記者 龔文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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